塔机安装联合验收“十必须”
(1)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、安装、监理等单位进行联合验收,实行总承包的,由总承包单位组织.
(2)塔机安装及每次附着安装完毕后,应组织联合验收.
(3)验收前安装单位应当组织自检验收,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.
(4)严格按照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验收.
(5)安全限位与保险装置必须齐全、灵敏、可靠,否则不得通过验收.
(6)擅自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,不得通过验收.
(7)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的,不得通过验收.
(8)联合验收合格后,相关人员签字、加盖单位公章确认,留存验收资料备查.
(9)未经联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,不得使用.
(10)联合验收合格后,使用单位应办理使用登记,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.
注:适用于组织出租、安装、使用、监理和总承包单位联合验收.